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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接聽時間:18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
  在線律師:高敬傑(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律師)
  周先生:我在江寧一公司工作3年了,今年3月份,我騎自行車上班途中,自己跌倒了,造成腳腕粉碎性骨折,住了一個月的醫院,因不能走路,一直在家休息治療,直到6月份才能正常行走,我去公司上班,人事部就通知我,因合同6月份期滿了就通知我不再續簽勞動合同,讓我不用來公司上班了,現在公司沒給任何賠償,我想問一下,我能要求公司給我做工傷認定嗎?公司應給我哪些賠償?
  高律師:首先告訴你,你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,依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才屬於工傷;你的情況不屬於工作認定的範圍。但你這種情況屬於病假範圍,享受病假工資待遇。依《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》,你可以享受三個月的病假期,在病假期內,公司應支付你病假工資;勞動合同期滿後,如公司不同意繼續續簽勞動合同,依勞動合同法規定,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,依你的工作年限計算,公司應支付你3個月工資做經濟補償。
  7月21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接聽《律師在你身邊》熱線(025)96096-1-1的是北京市隆安(南京)律師事務所的丁天律師。  (原標題:上班路上自己跌傷 不能認定為工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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