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卉
  在大數據時代,數據成為網絡的核心要素,數據範圍向橫向聚合與縱向深化,雲計算平臺成為數據挖掘的技術資源。技術變革引發刑法新的關切點,現行刑法中“數據”的範圍在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顯現出時代局限性和滯後性。為解決這一問題,司法解釋嘗試以技術性關鍵詞為擴張解釋對象,司法實踐也開始探索對數據內容的擴充。但是,由於解釋觀察點的錯位,過於重視數據的空間性而忽略本體性,造成案件定性的困擾。大數據時代數據犯罪製裁體系的建構,應當以數據與信息的本質差異為區分點,明確以技術資源為保護對象的內容與邊界,重視多端點的數據來源和聚合性的數據應用,實現從數據到具體法益的“著陸”,明確對數據的非物權保護模式,通過嚴厲嚴密的製裁數據犯罪的罪名體系,構築保障信息時代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。  (原標題:建構大數據犯罪製裁體系應實現具體法益的著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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